中国微循环学会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微循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及专业委员会健康发展,充分调动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明确任务, 规范组织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试行)》及《中国微循环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微循环学会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中国微循环学会授权或委托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国微循环学会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宗旨:从微循环学的角度探讨周围血管疾病的发病机制及诊治策略,开展周围血管疾病的基础与临床研究,促进学科横纵向交流合作,促进优秀科研成果转化,为我国的健康卫生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中国微循环学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 (二)在周围血管疾病专业领域内组织学术交流,开展继续教育与培训工作,活跃学术思想,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三)密切学科、社团间横纵向联系与合作;依托专家优势,接受委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项目评估、论证和成果评审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相关建议; (四)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科普宣传与教育活动,推荐优秀科研成果,促进成果转化; (五)发现、培养和推荐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业领域会员,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全委会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与相关文字材料报学会秘书处备案。全委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微循环学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任期内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审议年度工作总结; (三)筹备与组织专业领域学术交流、医学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 (四)加强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发展会员,受理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和意见; (五)提名新一届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六)讨论专业委员会重大事宜。 第三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的设立 第六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微循环学会章程》;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有技术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 (三)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能每年举办学术交流活动或研讨会; (四)有挂靠单位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能力筹集经费,每年向学会交纳一定管理费或团体会费。 第四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第七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数量60-70人,在民主协商基础上产生。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由学会征询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后确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人数15-20 人,并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及相关领域技术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中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联系本专业领域科技工作者; (三)新推荐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岁,连任委员年龄不超过65 岁。 第九条 在委员总额范围内,专业委员会可提出增补委员的申请,报学会批准后实施。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该委员所在单位或专业委员会推荐符合条件的委员替换。 第十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7-10 名,秘书1-3 名。主任委员当选时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连任超过两届,或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原则上主任委员可被直接提名学会常务理事候选人,提交学会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周围血管疾病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和学术声望; (二)有团结和带领专业领域广大工作者的凝聚力,得到同道的认可和拥护;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有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应设立学术和工作秘书1-3 人,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商确定,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选 第十三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 个月,应向学会呈报委员会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委员会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学会批复后,方能开展换届的筹备工作。 第十四条 在换届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应向学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学会对会议文件、负责人(副主任委员以上)人选,按规定进行审核。换届会议后一个月内,及时上报会议有关记录与文件,由学会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印章与经费 第十五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须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报主管部门和民政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得在银行开设账户及多头挂账。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学术活动、奖励及其他业务活动,经费支出须由专业委员会秘书经手办理,主任委员审核签字。 第七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和挂靠单位,需按科协规定提交总会相关材料,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提交业务主管部门与民政部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须经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意见和学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等有关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根据学会的工作重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由学会统筹协调,由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实施进度及形成的总结及时在学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周围血管疾病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或课题研究应提交文字总结材料报学会备案;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各项活动,要事先报学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建议,要事先将建议报告报学会审议,由学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学会会员。学会鼓励专业委员会在专业范围、地区范围内发展新会员。由专业委员会发展的新会员经学会核准后,成为学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收支执行情况于每年12 月25 日截止。专业委员会需在此前结算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负责统计专业委员会年度收支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学会领导和专业委员会通报。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实施,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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